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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助学金设立
第一条社会助学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捐资者的意愿所设立的助学金。
第二条学校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办法经捐资者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二社会助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全面负责社会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助学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三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为学院在校特贫困学生中成绩良好符合资助条件者,若捐资者对捐助对象有特殊要求者,原则上可依照捐资者意愿执行。
第六条资助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4、捐资者提出的其它资助条件。
四资助形式
第七条资助形式遵照捐资者的意愿来执行。
具体形式有:
1、一次性资助;即捐资者一次性确定捐资总额。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受助名单及个人受助金额,逐年发放。
2、分次资助:即捐资者分阶段捐资,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受助名单及个人受助金额,逐次发放。
五资助工作程序
第八条资助工作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额度、人数,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并由学院将初评结果公示,如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工作处复核后,及时将名单报送捐资者。
4、学生领取助学金签名册,一份交财务处,一份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5、原则上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受助学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一项助学金。
六受助学生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在对受助学生管理时,扶助工作要做到既要扶贫,还要扶志,激励其努力学习,培养其自强自立的精神。
第十条各学院做好对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班主任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动等情况,并及时向学院反馈。
第十一条受助学生应主动与捐资者取得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等情况。
七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针对学校层面设立的助学金制定,凡在学院设立的助学金,由各学院参照本条例,自行评选、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