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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学字[2008]7号(试行)
为使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自信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扶贫扶志,“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
(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三)鼓励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四)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五)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育人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
(六)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公布各类资助项目及受助名单,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七)已受到资助的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上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依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认定的对象。
三、资金来源
(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助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6\]124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按年度学费收入的10%设立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困经费,学校在每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国家及云南省下拨设立的经费。
(三)社会团体及个人针对经济困难学生在我校设立的资助经费。
四、资助方式
资助分为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缓交、勤工助学、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等方式。
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接受的资助金额总和(除国家助学贷款外)不得超过该生每年需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之和。
(一)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办法依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二)国家及云南省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资助办法依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参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特贫困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特贫困学生奖学金,依照《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四)勤工助学
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依照《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学院特贫困学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社会资助
社会团体及个人针对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实施,并依照《学院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临时困难补助
对确有困难,又无能力参加勤工助学或遇家境突变需要资助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七)缓交或减免学费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缓交或减免学费,具体依照《学院贫困学生申请减免学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
为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学校设立“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专项经费。具体依照《学院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请资助和要求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通过网络、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公布各类资助项目。
(二)学生根据公布的资助项目向班级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相应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公示后,负责将受资助学生的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系统(学院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公示后,报送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每学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变化调整对学生的资助。
六、受助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受助学生座谈会,宣传国家、社会及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的意义和目的;同时组织受助学生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并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建立对受助学生跟踪、监督和考核体系。对受助学生的日常消费、学习、表现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获得资助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资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把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内容纳入学生的考核。
(四)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予以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资助。
七、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我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一)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学生的申请和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发放等工作。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八、附则
(一)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