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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对我校在籍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高职教)学生的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每年评审的名额指标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指标和预算执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专业年级人数的前15%;
5、在评选学年度的两个学期内均获得丙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6、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校学生处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指标,将名额初步分配到各学院,学院不再进行名额的二次分配。分配名额可适当向艰苦专业倾斜。
第七条各学院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做好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的宣传工作、同时接受学生的申请,并负责对学生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获奖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30日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提出本院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生处。
第十一条校学生处在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