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团学工作 >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特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的管理、服务及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劳动价值观,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锻炼并提升综合素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外兼职等非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分校、院两级管理,学生处负责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总体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勤工助学具体工作,相关学生组织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及修订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助困专项经费,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审核酬金的发放等级;
(三)审核和受理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申请,指导、协调各学院及其他用工部门实施勤工助学活动;
(四)拓宽校内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五)监督校内各用工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
第九条 学院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细则,编制学院年度勤工助学工作经费预算,确定院内及院外用工的人数及比例;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确保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
(三)建立、健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安排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并开展岗前培训;
(四)负责学院用工岗位的审批,考核院内用工部门和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
(五)统计上岗学生的月度考勤和考核信息;
(六)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管理服务组织工作职责:
(一)负责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的发布平台日常运维;
(二)抽查校内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
(三)开展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协助学生处和学院发布用工信息、安排上岗以及组织协调校园勤工助学双选会;
(五)积极收集校内其他勤工助学信息,拓宽用工渠道;
(六)组织开展相关特色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助教、助研、助管”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等面向全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需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或《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生处审批后,通过网络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岗位,用工部门需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或《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开设,面向本院学生发布。学院开设的岗位应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一人一岗,且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至少为一学期,到期应重新审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的固定及临时用工安排由学生处统筹管理,各学院给予配合和支持。未经学生处批准而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
第十七条 学生处每学期初统一受理用工部门设岗申请,并向全校学生发布岗位信息。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其余时间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后,由各用工部门单独组织面试录用学生。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持有学院盖章并签署意见的《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前往用工部门参加面试,申请表最终交至学生处存档。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在确定意向上岗人选后,应向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提交上岗名单,经同意后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对于参加固定岗位工作的学生,还需签署《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上岗协议》后,方可上岗。学院用工亦照此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过程中,各学院不得随意撤销学生院外上岗资格,用工部门不得随意解除与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应至少提前一周上报学生处,经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认真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没有在指定时间前往用工部门或擅自离岗,则计入不良记录,满三次将取消上岗资格并不再受理其今后的勤工助学申请;已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院及学生处批准备案,方可离岗。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需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合理排班,并报送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将组织人员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自觉接受学生处对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应严格对上岗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若发现用工部门有瞒报、虚报、乱报工时及考核结果的情况,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勤工助学岗位进行阶段性减招、停招,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上岗学生的帮助和指导,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了学习成绩的学生、以及上岗考核结果不合格或上岗工作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学生,各设岗部门应劝其退出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学生处、学院要处理好学生与用工部门的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需由经济困难学生担任,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助困专项经费支付;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自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或学院需有专人管理和考核上岗学生,每月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和学生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人每月上岗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小时酬金原则上设为6元、8元、10元三个等级。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临时岗位,视工作强度差异,原则上在不低于每小时8元的基础上可作适当浮动。小时酬金标准经用工部门上报后由学生处审核批复。
第二十九条 用工部门于每月底前填写《勤工助学月度报表》并报送至上岗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酬金按月划拨到其银行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