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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补考和重新学习的管理,保证补考和重新学习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考、重新学习范围
1、学生初修课程若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所修课程若考核成绩合格,不得参加补考。
2、补考仍不合格,则需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
3、学生选课后,如未办理缓考手续,没有参加期末考试,不得参加补考,需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
4、因各种原因,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需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
5、学生对某门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自愿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此类重新学习课程仅可以参加插班学习,且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二、补考管理
1、每学期开学进行上一学期开设课程的补考,安排在开学第二周进行。
三、重新学习选课管理
1、重新学习报名工作均安排在各学期期末,学生根据学校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学习报名及选课。
2、开课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和选课人数,确定重新学习课程开课形式:“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或者“插班学习”,报教务处审定。
3、实践环节重新学习原则上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仅可以参加插班学习。
4、根据实际情况,如下一学期未安排某课程的重新学习,学生应关注该课程在后续学期的重新学习开课情况并及时选课。
四、重新学习教学管理
1、学生通过选课形成个人课表,按个人课表注明的课程、时间、地点上课。教师根据学生选课名单进行课堂教学管理与平时成绩登记。
2、对于考试课程,按学生选课形成的课堂教学名单安排考场与考试,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3、重新学习课程的上课时间如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在开课第二周结束前,根据个人课表向重新学习课程的授课教师提出自学申请,经重新学习课程的授课教师批准后,方可参加重新学习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如重新学习课程的授课教师不同意学生的自学申请,学生须办理该重新学习课程的退选。
4、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时间如与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首先保证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冲突课程可经所在学院和开课教学单位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四、重新学习收费管理
1、重新学习学费按《学院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收取,学生须在选课学期放假前交费。
2、学生在上一学期的选课中,凡有欠费情况的,在下一学期均不能参加选课。
3、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可参加课程学习与选课。
五、其他
1、缓考办理按照《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2、取消考试资格按照《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