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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更新日期:2016-04-27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测评,并以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包括德育、智育、体育、能力四个方面的内容,各项满分为100分,分别按20%、60%、10%、10%的权重进行折算。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的评定

(一)学期素质综合测评分=德育测评成绩×20%+智育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能力测评成绩×10%。

(二)学年素质综合测评分=(上学期测评分+下学期测评分)÷2。

(三)毕业生素质综合测评平均分=各学期素质综合测评分之和÷学期数。

在校学习期间(休学除外)的综合测评总成绩,按实际学习的学期计算。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标准和计分方法

(一)德育素质测评

学生的德育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我校“学院和学生社区并重,共同做好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学生的德育素质测评包括学院测评和社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两方面,各占50%。

1学院测评

(1)学院测评的基本表现分

根据学生在日常文明礼貌、遵守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关心同学等方面的情况,班级测评小组可给予学生0-30的基本表现分;辅导员可给予学生0-30的基本表现分。

二者相加之和为学院测评的基本表现分。

(2)学院测评加分

①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好人好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加2-5分,表现突出,受学院表彰者或学校通报表扬者加5分,受学校表彰者加10分,受省级表彰者加15分。

②积极参加班团组织的活动,全勤者加10分。

③积极参加服务性的公益活动,态度积极,表现突出者加3-5分。

(3)学院测评减分

①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每次(当学期)扣5分、10分、15分、20分、30分。

②凡违反学校规定但未达到处分者,每次扣2分。

③不参加班团组织的活动者,每次扣2分。

④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情况,学院可适当扣2-10分。

2社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

(1)文明诚信(满分50分)

①宿舍卫生每学期检查总平均分在95分以上,每人计35分;85-95分,每人计32分;75-85分,每人计30分;60-75分,每人计20分,低于60分者,每人计10分。

②本学期被楼幢评为学生党员、团员示范宿舍等相关荣誉者,每次每人计1分。

③按时缴纳本学年住宿费者,计10分。

(2)组织纪律(满分30分)

①本学期在学生社区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学院学生社区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者,计30分。

②本学期在学生社区有违反校纪校规、《学院学生社区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者,每次扣2分。

(3)文体活动(满分10分)

①本学期积极参加楼幢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根据考勤记录,参加一次计2分,全勤计8分。

②在本学期楼幢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计2分。

(4)突出表现(满分10分)

①经学生社区党团组织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按下列标准加分:

本学期担任楼幢党支部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宿管委、楼管委主任计8分,副主任计7分;担任党支部支委、团总支支委、宿管委、楼管委部长计6分,副部长计5分;担任党小组长、(团总支、宿管委、楼管委)各部委员、团支部书记计4分;担任宿舍长计3分;担任团支部支委计2分;不担任社区学生干部但主动参加活动的策划或组织者计1分。

②本学期为社区建设积极献计献策、有书面材料者,计2分;建议被采纳者,再加3分。

③助人为乐、好人好事,一人次计5分。

3、德育素质测评分计算方法

(1)走读生德育素质测评分的计算方法:

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学院测评分=学院测评的基本表现分+应加分-应扣分

(2)非走读生德育素质测评分的计算方法:

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学院测评分×50%+社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分×50%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二)智育素质测评

1智育基础分:即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所有必修课(体育课除外)和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本科学生的智育基础分=∑(课程成绩×已修课程学分)÷∑已选课程学分

说明:

(1)有补考者,其课程成绩均按补考前的实际分数计算。

(2)中文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字母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A为90分,B为80分,C为70分,D为60分,E为50分。

2智育加分

①参加军训获得优秀的学生,在军训当学期的智育基础分上加1分。

3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三)体育素质测评

学生体育素质测评成绩由体育课部提供,具体是:

(1)一、二年级上学期:体育课部提供的体育成绩(此次成绩仅在综合测评时使用);下学期:体育课部提供的体育成绩。

(2)大学三、四、五年级上学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下学期:延用上学期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

(四)能力素质综合测评

1能力素质基础分

辅导员视学生在当学期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考勤情况给予0-40分的能力素质基础分。

2能力素质加分

①学科竞赛

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参赛者加3分,获得学院奖励者加6分;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4分、18分、12分;获得省、市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6分、30分、24分;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加42分。

②科技活动

a、积极参加各类科技活动,参赛者加3分,获得学院奖励者加6分;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4分、18分、12分;获得省、市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6分、30分、24分;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加42分。

b、参加各类科技、人文素质讲座者一次加2分。

③科研活动

a、获得大学生课外创新基金立项资助并结题者,项目主持人加12分,项目参与者加8分。

b、在实验室开放项目中,参与科研型完成项目并评价合格者加12分;参与学生自拟课题型项目通过并评价合格者加12分;参与自选实验型完成项目并评价合格加6分。

c、科研论文发表在国家各类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加48分;发表在其它正式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加36分;发表在学术会论文集,第一作者加12分。第二作者及以下依次得分为:第一作者的分值分别乘以系数80%、60%、40%、20%,结果取整数记分。

d、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科研活动者加6分,提交论文或研究成果者(必须有研究单位及导师提供的书面证明)加12分。

④校园文化活动

a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者3分,获得学院奖励者加6分;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4分、18分、12分;获得省、市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6分、30分、24分;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加42分。

b、参加校级汇报演出、比赛者加6分,参加院级汇报演出、比赛者加3分。

c、学校艺术团成员,完成演出任务者一学期加6分。

⑤社会实践

a、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实践单位鉴定及实践报告者加6分。

b、校级、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加12分,部级干部加6分,部委加3分;校级协会会长加6分;院级协会会长加3分;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加3分。

c、各类活动文章、征文在校报、校内通讯、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一次加2分。

⑥体育比赛

a、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比赛者加3分,获得学院奖励者加6分;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4分、18分、12分;获得省、市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6分、30分、24分;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加42分。

b、参加校运动队员训练,并完成比赛任务每学期加6分。

⑦技能培训

a、取得国家计算机一级证书在获得的当学期加3分,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在获得的当学期加6分,取得国家计算机三级证书在获得的当学期加9分,取得国家计算机四级证书在获得的当学期加12分。

b、取得驾驶证、会计证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在获得证书的当学期加3分。

c、本科学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成绩达425分者,在考试当学期加9分。

⑧本科学生攻读双学位,研修另一学科的专业课,每通过一门课程,在通过的当学期加3分。

⑨其他情况,经学院认可,可酌情加1-5分。

以上加分项目均需由学院及以上有关单位出具证明、证书,并附有关刊物原件或影印件;同项目获奖或刊登在不同级别的同篇文章,只能以最高分记,并且只能在获奖的当学期加分。

3能力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能力素质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

学生能力素质测评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四、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一)测评时间

每学期测评一次,由各学院在下一学期的第二或第三周统一安排,完成测评工作。

(二)测评步骤

1辅导员全面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每个班成立由辅导员、班委、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测评结果应当向班级每个成员公布。

2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就综合测评加分项目主动向辅导员提供本人参加活动的材料或获奖证明。

3如学生对自己的或他人的测评成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辅导员应做好核实工作,对社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的质疑,由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核实。测评结果如有较大分歧,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4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办公室提供;体育素质测评成绩由体育课部提供;第二课堂活动等由组织单位提供;社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成绩由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提供。各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一式二份,一份由提供单位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

五、其它

(一)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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