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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务处
昆理工大教务处〔2017〕86号
学院关于课程考核改革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服务于学校一流本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培养良好学风,推进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充分发挥课程考核在教学过程中的评价、引导和激励功能,现就课程考核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及意义
课程考核作为检验学生掌握科学知识、培养能力、获取实际技能的一种手段,对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基础扎实、创新和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专业结构的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更新,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确立,传统的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式下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现有课程考核体系势在必行。
二、目标
1.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推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手段的改革,突出综合能力的培养,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3.提升学生自主性、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4.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形成既能够体现教学的统一性要求,又注重因材施教和学生个性发展、科学合理的学生学业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具有本科特色的质量评价体系。
三、课程考核改革的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课程考核改革要遵循教学规律并符合学校的实际,采取与学科特点、课程类型、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相适应的考核方式。
2.课程考核改革必须遵循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课程考核改革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将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有机结合,使课程考核真正起到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作用。
3.坚持“统一部署、充分论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四、课程考核改革的主要内容
课程考核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成绩构成和质量监控。
1.考核内容的改革
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本课程的考核内容。从偏重于知识记忆考核转变为注重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2.考核方式的改革
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增加教学过程中的考核频次或引入第三方命题等,力争对学习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考核,讲究实际效果,以促进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考核方式可采用多种形式、多个阶段和多种类型。
多种形式即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闭卷、开卷、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形式。
多个阶段即考勤、课堂测试、课后作业、单元测试、月考、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等。
多种类型即综合测试、应用答辩、设计答辩、写论文、调研报告、现场技能操作、实验(实践)能力测试、产品设计制作、作品制作、竞赛等。
3.考核成绩构成改革
根据课程目标、性质、类别等不同,强化过程考核,适当加大平时成绩占比,降低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的占比,打破期末考试检验学习效果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
4.质量监控
课程考核改革采用教学单位监控、学校抽查的质量监控机制。
各教学单位严格审查课程考核改革方案,客观评价其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课程考核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实施考试改革课程的过程管理,对考核方式、试卷命题、评分依据、成绩构成、考试质量分析等各环节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形成阶段性检查报告;
学校对参与考核改革的课程进行抽查、评价,确保课程考核改革工作质量,不断推进课程考核改革工作。
五、实施步骤
围绕改革目标,课程考核改革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7-2018学年):策划启动,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各教学单位制定课程考核改革实施办法和计划,必须对不少于两门课程进行改革试点,加强监控,客观评价,认真总结。试点课程优先考虑量大面广、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校级平台课、学科基础课以及特色鲜明的专业课程。
第二阶段(2018-2019学年):总结第一阶段改革经验和成效,稳步推进改革工作,进一步扩大改革课程,初步实现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呈现良好教风、学风和考风。
第三阶段(2019-2020学年):持续推进课程考核改革,初步形成新的课程考核体系。总结课程考核改革以来的成果,继续完善课程考核改革机制,注重课程考核质量,初步形成适应新形式下人才培养要求的课程考核体系。
六、保障措施
1.教务处通过“课程考核改革项目”的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对于在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考核改革课程,可直接参与学校教学成果奖评选。
3.各教学单位实施课程考核改革情况直接纳入“本科教学状态评价指标”。
七、其他
本指导性意见作为全校课程考核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精心设计,认真实施,扎扎实实推进课程考核改革工作,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和一流本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年9月18日?xml:namespace>